政經

種族法管不了思想又如何?

種族法管不了思想又如何?

作者:黃偉國(新聞工作者)

(編者按﹕本文曾刊於《蘋果日報》評論版﹐現徵得作者同意﹐轉載於本網。)

《種族歧視條例》通過,今後某些港人習用的對少數族裔稱呼如「阿差」、「黑鬼」、「賓賓」等,有可能會被裁定為侮辱性語言,令說話者犯上官非。填詞人林夕對條例不以為然,認為尊重其他種族是公民教育,應該由學校做起,「你可以很政治正確地,稱呼對方為『印巴藉的 gentleman』,但同時內心想:『你不要與我女兒拍拖呀,阿差!』,試問又有甚麼意思?」

製訂法例是為了約束損害公眾利益的外在行為,不能夠也不應該管人的內心思想,否則便會變為思想箝制了。但法律管不了思想又如何?難道因此就沒有存在價值?懲罰強姦犯的法例也不能杜絕人們內心淫念,難道就不需要有懲罰強姦犯的法例嗎?林夕認為,人們可以口頭客氣但內心歧視,這有甚麼意思?但其實還是有意思的,對一名弱勢少數族裔成員來說,遭人公然惡意地語言侮辱,與遭人內心咒罵還是有很大差別,前者的傷害程度自然嚴重得多。就正如對大多數人來說,妻子女兒跟滿腦淫念的男人共事同學,與她們真的遭人強姦還是有很大差別,大多數人應會兩害相權取前者吧。

至於說公民教育勝於事後懲治,這永遠正確,就如同由仁慈智慧的獨裁者管治比民主制度高效優勝,也是不證自明的真理,但關鍵是怎能保證獨裁者永遠比普通人仁慈智慧呢?同理,如果單靠公民教育,便能讓全體港人自動消除種族歧視,那自然毋須立法,但現況距目標實在太遙遠了。如果可行,不若連貪念、淫慾和暴力思想都一併藉公民教育根除掉吧,那就索性連懲治盜竊、強姦和殺人的法律都不再需要了。

不錯,公民教育當然重要,但教育和適度的法律約束是兩條腿走路,不可偏廢也不存在互相排斥。按經典而基礎的政治學原理,不管是成立政府或是隨之而來的法律約束,都會令人某程度失去自由,但這是「必要之惡」,人藉著失去一些自由換來安全和平等,避免墮入叢林法則互相噬咬。關鍵只是法例是否合乎公義和立法有否經過公平公開討論吧,具備這些條件,便屬良法。《種族歧視條例》背後的精神是防止仇恨散播和避免少數族裔活於恐懼,也經過公平公開討論,有論者以「妨礙自由」為由反對,但請問那一條法例不會「妨礙自由」?至少,懲治強姦犯的法例也會妨礙人隨意進行性活動的「自由」吧。

林夕先生深受道家文化薰陶,但可嘆的是,他崇尚的「清靜無為」這次竟和新自由主義相配合。右翼的新自由主義者迷信市場,把一切他們相信會妨害營商者利益的立法,例如吸煙條例、環保條例、種族歧視條例等都一律視為「萬惡政府干預」。但自由主義不止一種,社會自由主義(social liberalism)就相信透過適度的干預,例如政府提供基礎社會福利、公共教育、為最低工資立法、制訂反壟斷法等,能幫助人發揮最佳天賦。相反地,不顧公義和平等原則地迷信市場決定論,必然會造成「強者凌弱,智者詐愚」的叢林世界,具體來說就是:弱勢社群就理應受歧視侮辱,沒錢住私家醫院就活該病死在街頭。

新自由主義者常常警告說,政府干預是「走向奴役之路」。但我們也須要當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會因為不顧公義平等和迷信市場,踏上「走向叢林法則互相吞噬之路」。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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