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

自由提名,全面普選!訂立最低工資制!

自由提名,全面普選!訂立最低工資制!

先驅社

七一大遊行和保皇黨在區議會選舉失利,長了人民的志氣,滅了特區政府的威風。現在連民建聯也被迫聲稱要爭取零七年普選了。但不論是民建聯還是主流民主派,他們所有普選要求都以遵守基本法所定下的框框為前提。這樣的民主訴求只能是鳥籠民主,因為基本法所能容納的民主改革本來就十分有限。硬要在這個框框內爭取普選無異於削足就履。

不要鳥籠民主

表面上基本法規定行政和立法會都是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可是有一點卻永遠不變,那就是行政長官的提名權永遠由一個多份是委任產生的提名委員會壟斷。[1]

普選——好像是個民主的制度。可是,加上「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的限制,就變成另一回事了。本來是一碗好湯,加上一匙臭油就難以入口了。換言之普羅市民永遠只有投票權,沒有提名權,無法有真正的自由競選。一句話,就是市民只能在欽定的幾個人選中挑選一個。

基本法的政制還有許多嚴重反民主的規定,主要是立法會權力太小,行政首長權力太大,香港自治權太小等等。所以在基本法框架內實行普選特首,不過是縫製專制統治的遮醜布而已。(請參考後面<基本法有幾反民主?>小方框)

最起碼要讓市民一併享有不受限制的提名權和投票權,才符合民主原則。然而,即使這樣低的要求,要落實也非修改基本法不可。如果考慮到上述所指出的有關基本法的其他重大缺陷,那麼,很明顯必須提出民主重訂基本法的主張,不僅對行政及立法機關實行全面自由的普選,而且要大大擴充立法會權力,大大縮小行政首長權力,大大擴充香港自治權,才能多少保護香港居民不受專橫政府壓迫。反過來,如果像主流民主派和民建聯一樣主張鳥籠民主(分別只是鳥籠的大小),客觀上不過是幫助專制政府披上民意的外衣而已,也就是幫助中共及其代理人欺騙民眾。

民主與民生並重

近年來普羅大眾𣎴僅受到獨裁無能政府的壓迫,而且就業困難,民生困苦。所以我們必須民主與民生並重。只有當民主制度能切實解決民生的時候,這種民主才值得大家擁護。

大財團及高官正在把財赤危機轉嫁到市民大眾身上。我們堅決反對削減教育、醫療和社會福利的開支,更反對將之私營化、外判化,把它們變成一盤生意來賺錢。教育等不是個人投資,不適合實行「用者自付」。要解決財赤實在不難,只要向大財團開徵累進利得稅就行了。反對削資!反對私營化!徵收累進利得稅解決財赤!向財團而非窮人徵稅!

面對大批失業和打工者的待遇日益惡化,政府應該興辦更多的公共工程和社會事業(例如公屋和公營安老院),也應該制定最低工資法。只要立法規定八小時工作制,便能夠一方面保障僱員健康,另一方面即時騰出大量職位吸納失業人士。青年和婦女失業的情況特別嚴重,政府應該解決,而且它有能力解決。保障就業,政府有責!規定最低工資!縮短工時,吸納失業!

要達到上述所有目標,自非易事。最大的阻力,除了本地官商,主要的還是中國的專制統治者。但是,如果七一遊行有什麼啟發,那就是強大的專制統治者也非能主宰一切、主宰歷史。七一之前中共政府不斷放話說廿三條立法一定要如期進行。但結果怎樣?現在要無限期押後立法,它又能怎樣?只要能夠發動群眾,從中鍛煉出民主鬥爭的骨幹,那就有可能抵抗中共的壓迫。反之,像保守民主派那樣以為迎合中共就能換來鳥籠民主,客觀上不過是作繭自斃而已。

不要鳥籠民主!超越基本法!爭取普羅大眾的民主!

2004年1月元旦日

基本法有幾反民主?

(一)基本法完全模仿殖民地的港督獨裁制

1.立法機關所制訂的法律,特首有權不簽,使法律不生效;

2.立法機關議員的提案權小到可笑的地步,差不多等於否定立法機關有主動制訂法律之權,只能就行政機關的提案表示贊成或反對;

3.立法機關如不通過財政預算,特首有權解散立法會。這不啻是把立法會變成特首的橡皮圖章;

4.基本法規定行政首長可以解散立法會,可是,反過來,立法會卻無權彈劾行政首長,頂多只有提案權而已,最後還是要由中央決定是否接納。

(二)低度自治的基本法

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它規定由全國人大掌握全權;特區法院只享有部份的解釋權,修改權則完全沒有,連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案都困難到接近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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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法第45條第二段全文如下: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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