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從寶馬撞人案,看中國的階級對立

從寶馬撞人案,看中國的階級對立

許志安

在形式上,今年10月發生的哈爾濱「寶馬撞人」事件即將結束。12月20日哈市道裏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蘇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已達成和解。主要受害人(被撞死的農婦)的家屬沒有出庭。

案子似乎結了,但民間輿論的懷疑和不平之聲並未消失,有關撞人事件的分析、評論和真真假假的「內幕」消息還在網路上擴散著。值得注意的是,與孫志剛案、劉湧案和孫大午案不同,主流媒體(包括主流網站)兩個多月來一直保持緘默,只有少數網站和一些網民孤軍奮戰;在自由派陣營,除了個別「民運」老槍照例借著案子捧美國、罵共産極權以外,就是一片冰冷的不聞不問。

寶馬案到底說明了什麽?在這個案子的處理過程中,工農大衆的利益是受到了保護,還是再次遭到踐踏和損害?寶馬案與工農爭取政治自由有什麽聯繫?想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首先要瞭解事情的經過……

破綻百出的官方陳述

10月18日(即事件發生後兩天),哈市交警支隊召開事故分析會,肇事者蘇秀文被刑事拘留。蘇秀文45歲,自述無職業,於今年6月份購得寶馬牌SUV X5型車,辦完牌照一共花了129萬元(含牌照競拍費40多萬元)。蘇秀文稱自己平時經常開車[1]。

10月21日,哈市交警部門下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指蘇秀文「駕駛機動車精神溜號(!),操作失誤,採取措施不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負全部責任」。

10月26日,《黑龍江晨報》表示該報記者曾多次詢問交警部門肇事者的身份背景,但後者均以「目前案件正處在調查取證階段、不便透露」[2]爲由予以拒絕。

10月28日,哈市公安交警支隊舉辦新聞發佈會,道裏區交警大隊長王峻嶺對案件經過做如下陳述:2003年10月16日,進城賣蔥的農民代義權的農用四輪車在道裏區與蘇秀文駕駛(?)的寶馬車相刮,行車執照顯示該寶馬車爲哈市海龍市場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所有。事故發生後,蘇秀文下車與代義權發生爭執,圍觀群衆勸說蘇倒車,以查看寶馬的受損情況。蘇上車後,因操作失誤致使寶馬突然向前沖出,將站在該車前方的代義權妻子劉忠霞當場撞死,並使另外12人受傷,最後撞到路邊大樹才停下[3]。

王峻嶺表示,交警部門「認定這起事故中蘇秀文撞人不是故意」,因爲蘇秀文供述她下車後罵了代義泉,「被代義泉的妻子劉忠霞拉開,劉還連連向蘇道歉。且當時圍觀群衆對蘇秀文比較同情,……並沒有起哄和對蘇進行辱駡。蘇當時確實比較氣憤,但沒有達到對周圍群衆惱羞成怒的程度(對同情自己的人只會感激不會惱羞成怒,強調這個幹什麽?——許注)。如果說,蘇秀文對劉忠霞生氣可以理解(爲何要對道歉和勸架的人生氣?而且生氣也「可以理解」!?王隊的邏輯思維有問題——許注),但對12名周圍路過的群衆沒有任何利害衝突」。所以「蘇秀文沒有故意撞人的動機」。此外,警方對涉案車輛的技術分析表明蘇「當時頭腦激動,想踩刹車卻踩到了油門上」。

有記者問:「交警部門憑什麽認定蘇秀文當時是精力不集中、思想溜號導致操作失誤的?是不是僅僅憑著蘇秀文自己的供述?」 王隊表示主要憑藉「傷者敍述的整個肇事過程」;另外「蘇秀文並不經常開車。這是從案發時對蘇的親屬隔離詢問中知道的」,「由此可以認定蘇對該車的性能並不很瞭解」。

10月30日,在交警部門主持下,死者家屬和肇事方就民事損害賠償達成一致,肇事方一次性賠償人民幣兩萬一千元。

在12月20日的庭審中,被告辯稱自己雖然6年前就有駕照(B類),但從未學過機動車駕駛理論,出事當天她是第2次開寶馬車上道,不熟悉車的性能。她本想倒車,不想車卻向前沖去。此外,被告堅決否認看到農婦賠禮。關於寶馬車本身,蘇秀文說是丈夫關明波單位的,而她的辯護人說是關氏夫婦給剛從加拿大回來的女兒買的[4]。

法庭判決聲稱被告在案發後認罪態度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給被害人及傷者家屬造成的人身及財産損害」,同時考慮「農用四輪車在案件起因上負有一定責任」,所以「酌情從輕處罰」,認定被告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公衆的疑問

對警方的結論,民間輿論一直抱著懷疑的態度,法院判決公佈後,懷疑變成了憤怒。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岳彪指出,警方的解釋幾乎完全來自肇事者的陳述和交警部門的分析推測,缺少充分的事實證據;岳教授認爲蘇的起車過程爲案件的關鍵環節,交警部門以蘇的口供作爲本案的認定的主體,卻沒有深究這一口供是否符合邏輯,是否與事實相符。

一些熱心網民僅從官方和正式媒體的報道中,就發現了諸多含糊和自相矛盾之處:比如蘇秀文的開車技術問題(蘇的相關供詞前後相反,警方則以被告家屬的證詞和蘇的後期證詞爲依據,認定蘇不熟悉車的性能,並進而排除故意殺人的可能);農婦是否道歉問題(警方說是「連連道歉」,並由此認定蘇秀文「沒有故意撞人的動機」;蘇在庭審時卻堅決否認看到對方道歉);取證物件問題(警方在兩天內取得26份證詞,並認爲事實基本清楚,但同時承認關於蘇某「思想溜號導致操作失誤」這個原則性結論主要憑藉「傷者敍述的整個肇事過程」,這就爲衆多受害人是否受到收買乃至恐嚇打下了伏筆),此外還有一些較小的模糊之處。然而,網民從公開報道和官方解釋中找到的疑點,卻被哈市公安部門和法院輕輕放過。

說到法院,有一個情況不容忽視:12月20日的庭審歷時兩個小時,沒有用一名現場證人到場,包括直接目擊證人——劉忠霞的丈夫代義權。一名傷者張某告訴記者:蘇的家屬除了付足醫藥費外,還十分「敞亮」地給了他一萬五千元「精神損失費」[5];代義權則借女兒之口表示「不想再提起或者再回憶這件事了」[6]。考慮到傷勢不重的張某也得到了近兩萬元補償,代義權一家得到的實際補償可能遠高於官方透露的兩萬一千元,當然,這僅是個假設。  

對X5型寶馬車的性能和設計是否允許出現蘇某(自稱)所犯的技術錯誤(想倒車、刹車,卻錯踩油門),衆說紛紜。需要指出的是,哈市報界曾引用數位目擊者的話透露「車向後倒了一下,便沖著賣大蔥的農婦撞去,並將對方一直推到附近的電線杆上」「車先是向後倒了一下,隨後竟向前朝賣蔥農婦沖去」[7];即可能存在先倒車後(由於某種原因)向前沖的情況。然而對這樣的證詞和證人,警方和法院既不反駁,更不調查,只是埋頭「按法定案件偵查程式辦事」,匆匆結案、宣判。在連續跟蹤報道了幾天後,當地的《生活報》和《龍江晨報》等媒體也基本「喪失」了對本案的興趣。總之公安順利結案,死者家屬「有權保持沈默」,媒體離席,蘇女士的人權得到保障,形勢一片大好。

幾個基本事實 

儘管撞人事件的全部真相還遠未被公開,有幾個基本事實已經澄清。

首先,蘇秀文是「上流社會」的成員,她的背後就是那個意氣風發的私人資本(12月31日哈爾濱交警部門終於證實蘇的丈夫關明波是哈市某私營公司董事長,車屬於關的公司[8]);她撞死的劉忠霞,則是個結婚20年「連一件新衣裳都沒有穿過」[9]的普通菜農,兩者佔有的政治(國家機器)、經濟和輿論資源根本不成比例。這是本案最根本的背景。

第二.哈市交警部門和法院對本案的諸多疑點視而不見,不顧起碼的邏輯(從「不熟悉車的性能」如何推導出「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對連帶出來的問題(蘇這樣的准車盲怎麽得到車照的?年檢如何過關?誰該負責?)不予理睬,只一味順水推舟。哈市公檢法系統在本案的處理上至少有暗箱操作、掩蓋真相的重大瀆職枉法嫌疑;他們的結論和判決經不起推敲,所以也不能服衆。

第三.蘇秀文是否故意撞死了劉忠霞,甚至撞人者是否是車內的其他人,有待官方進一步調查(當然繼續調查的可能性很小),但十幾個人被她用車撞得或死或傷,已經是確鑿的事實。某些被動員起來爲輕判蘇秀文辯護的法學專家(比如哈市道裏區法院副院長、刑法學博士董玉庭)聲稱「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蘇秀文有故意殺人的行爲」,所以「這只是一起比較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10]。

董博士似乎忘了,在故意殺人和交通肇事之間,還有過失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們看到,兩個月來從交警到法院,對過失殺人罪的可能性是絕口不提。

第四.寶馬事件又一次以極端的形式告訴我們:在官商一體的統治階級鐵掌(有時是車輪)壓迫下,工農大衆急需儘快聯合起來,求生存,求人權,求尊嚴,求自由!慘死的劉忠霞和被撞傷的十一個底層群衆(主要是外地尋工和打工人員),作爲個人,他們實際上什麽都改變不了;新生和日漸「優化」的資本主義遊戲規則和資源配置剝奪了他們所有的權利:不能說(沒有言論、出版自由)、不能動(沒有會議、結社自由)、沒錢沒時間打官司(生存競爭的殘酷壓力、無産者的階級地位);他們擔驚受怕,朝不保夕,他們是社會的多數,也是社會的底層。

在另一個極端,億萬富翁如劉湧和關明波,以及博士副院長董先生和王隊所代表的國家機器和精英輿論,他們倒是活的如魚得水;也只有他們,可以拿出大把的「燒埋銀子」讓遭受喪妻之痛的被害人家屬屈服:「會怎麽判,他已經不關心了」[11]。

當某些勢力發現網民對此案的「呱噪」之聲曆久不息後,主流傳媒開始「減壓滅火」:他們對許多網民「把‘寶馬’和‘農婦’作對比,將當事人身份進行某種程度的社會暗示,以突出當事人社會地位的失衡」表示懷疑,因爲據說這樣「並不利於法律正義的表達與弘揚」[12]。請問,不利在哪里呢?爲什麽當法院公開肯定了以錢代刑(「彌補了給被害人及傷者家屬造成的人身及財産損害」「酌情從輕處罰」——見一審判決書)的合理合法之後,我們反倒應該回避蘇秀文的社會地位問題?就寶馬案來說,我們認爲弘揚正義首先意味著立即終止公檢法機關的模糊遊戲,最大限度地公開取證過程中得到的資料和資料;我們認爲必須堅決反擊那個以劉湧、關明波(及其三親六故)爲代表的、拿錢砸人的「董事長群體」。

顯然,要作到這些,僅憑幾個受害人家屬的伸張正義的願望(如果還有類似的願望)和單薄的力量是不夠的。怎麽辦?

我們的幾點意見

有的網民要求最高法院介入寶馬案,有人認爲應該堅持網路上對此事的批判聲音,直到「有個說法」爲止。我們共産主義者願意與所有關注本案的熱心民衆一起堅持下去,但我們認爲還需要提出更加具體的要求,主要是以下幾條:

1.要求哈市交警部門在媒體上全文公佈它對寶馬車在事件全過程中的狀態所做的技術分析;

2.要求傳媒全文刊登(或重播)一審過程的庭審記錄;

3.要求哈市交警部門澄清傳媒刊載的對寶馬啓車過程的(與官方結論不同的)證人證言的真僞;

4.要求哈市警方立即對蘇秀文的駕駛執照的合法性和來源立案調查;

5.要求現場直播法庭二審;

6.要求法庭二審傳喚已知的事件目擊證人;

7.要求立即無條件開放新聞出版自由,以維護工農民衆的知情權;

8.要求立即無條件開放公共會議、結社自由,以利於工農民衆的維權自衛。

1/01/04/

P.S

90年代中國的一個顯著文化現象,是女性主義的大流行。「小資女人」鋪天蓋地,個個講情調,講品味,講自主。不過,女性主義流行(或說主流化)的另一面,是千百萬普通女性生存狀態的持續惡化。寶馬案用死亡說明了一個枯燥的馬列主義大道理:在階級社會裏,最本質的矛盾歸根到底是兩大階級的利益矛盾,而不是性別、年齡、民族或文化差異;對女性大衆來說,認清自己的階級屬性和階級利益實屬當務之急。

附注

[1] 見10月18日《生活報》報導「寶馬車主被刑拘 交警部門表示嚴肅處理」
[2] 10月26日《黑龍江晨報》「寶馬車撞人致死10天 交警部門仍無說法」
[3] 東北網哈爾濱10月29日報道「交警部門通報‘寶馬’撞人責任認定結果 女司機負全責」 。
[4] [5] [6][11]見12月21日《生活報》報道「‘瘋狂寶馬’撞人案法庭見聞」
[7]《生活報》10月17日相關報道。
[8]東北網哈爾濱12月31日電
[9] 東北網10月18日電「妻子被寶馬車撞死 丈夫稱:‘生活剛好點,老婆就沒了’」
[10]《生活報》專訪:「判二緩三量刑過輕?說蘇秀文故意殺人沒有證據——訪道裏區法院副院長、刑法學博士董玉庭」
[12] 見《南方都市報》署名童鐵丁的文章「寶馬撞人案與身份敏感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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