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劉湧改判案與社會主義法治

劉湧改判案與社會主義法治

區芳

今年8月,瀋陽高級法院對富商劉湧涉嫌領導黑社會團夥案作出二審判決,一審的死刑判決被改爲死緩。消息傳出,轟動全國,輿論界(特別是廣大網民)和知識界紛紛發言,就改判是否合乎「正義」、什麽是「正義」、劉案與法治、民主的關係、中國司法改革的方向等問題各抒己見。對馬列主義者來說,「劉湧風波」迫使我們回答下列問題:既然中國已實現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復辟,爲什麽當局遲遲不肯落實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包括司法獨立)?工農群衆需要什麽樣的司法改革?哪股力量是改良司法系統的主力?革命工人運動應該如何看待資產階級法治觀念及其實踐?什麽是社會主義法治?對上述疑問,扮鴕鳥視而不見固然不行,詳盡、準確、權威的馬克思主義解釋在國內卻又暫時沒有,所以筆者先談點個人看法。

劉湧何許人也?

劉湧:1960年生,瀋陽市人,父親曾長期任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1995年劉湧創辦私營企業嘉陽集團,從事服裝、餐飲、娛樂、房地産等生意,下屬公司26家,員工2500人,資産7億元。1996年劉湧成爲瀋陽市和平區政協委員,1998年成爲瀋陽市人大代表。1999年4月劉董得到瀋陽黃金地段中街價值3.5億元的2.4萬平方米用地,在隨後發生的著名「砸遷」風波中,劉湧圈地範圍內的大批商家被非官方武裝人員強行驅逐,多數被砸遷的業主連象徵性補償都沒拿到[1]。2000年7月瀋陽警方拘捕劉湧,指控他組織和領導黑社會團夥。本案審理期間,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兼中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等人受聘爲劉湧辯護。2001年9月19日,應田文昌的聘請,14名著名法學家和法醫學專家(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和現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陳光中、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陳興良、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刑法學教授周振想)出具了一份《瀋陽劉湧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 「意見書」認爲「本案的證據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傷害鑒定書……具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帶有引導性」,「意見書」聲稱有些鑒定結論不是用科學的方法得出的科學結論,甚至不符合法醫鑒定的明確標準。

2002年4月鐵嶺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劉湧及一名從犯宋健飛死刑,立即執行。2003年8月15日,遼寧省高級法院改判劉湧死緩,罰金1500萬元。終審判決書確認劉湧主要犯有如下罪行:組織、領導、參加、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務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確認劉湧犯罪集團總計打死打傷42人,其中死亡1人,重傷16人。終審判決撤消了一審判決中對劉湧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部分(由死刑改爲死緩),並在判決書中寫明「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宋健飛死刑判決維持不變,已被槍決。

劉案改判是否公正?

劉案改判後,立即出現兩種聲音。民間輿論(主要是普通網民)一片猛烈抨擊之聲,有的人表示「如果罪孽深重如劉湧都可以不死,那麽死刑留給誰用?」,有人斷言「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私藏槍支,鬥毆殺人,無論那一條都夠得上死刑」, 更有的人大聲疾呼說劉案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羽毛」,中國專制喪鐘已響云云;與此同時,劉的律師和不少學術界人士卻讚揚改判「是爲了保障人權」[2],可謂針鋒相對。

先說判決的公正性。其實,只要稍具法律知識,就能從二審改判的官方判決書中看到明顯漏洞:法庭承認「可能」存在刑訊逼供,卻不說明哪些用來定罪的證據是逼供得來,哪些不是;雖然法庭承認有疑點,卻沒提出重審(重新收集證據),而是含混地以「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什麽情況?又是一筆糊塗帳)[3]這樣空洞的所謂理由給了被告一個死緩。不管劉湧是否有罪,這個曖昧的判決無論如何是不公正的,廣大網民對此感到憤慨,是理所當然的。

我們再看劉某人是否有罪。他開發房地産時用「砸遷」爲自己的生意開路,已是廣爲人知;嘉陽集團某內部高層人士也對記者承認「劉湧早年打打殺殺肯定是存在的,而且可能還比較嚴重」[4]。無論劉湧是不是黑社會頭子抑或是「黑道漂白」,他顯然是一個不擇手段的大資本家;問題在於,檢控方提出的證據(比如嫌犯的口供),已受到法庭質疑,就事論事地講,起碼要重新采證才是公正的作法。但這可能嗎?中國法學會副會長陳光中在談到劉案重審的必要性時,坦率地表示「我實事求是的講,打回去(重審)也不可能搞得那麽清楚,誰能搞得清楚?」[5]。真是出了鬼了,偵察機關的專職就是讓案情真相大白,他們搞不清楚,誰能呢?但陳光中並非在說胡話,由於司法系統對政府的依附性(党領導司法工作的法律規定;政法委的存在等等),由於所有權力部門早已充斥權錢交易現象,由於普通民衆無權對國家機器進行有效的約束和牽制,所謂的秉公執法早就成了奢望。也就是說,劉案中最應該被置疑的不是幾個具體判決,而是整個司法系統,司法制度。說白了,劉案最大的意義並不在劉湧身上,而是中國司法制度在本案審理中暴露出來的極大缺陷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許多主張殺劉的網民往往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不公正的制度比某幾個具體的大惡人要可怕得多,前者對民衆造成的傷害是後者無法作到的。美國著名大法官霍爾姆斯所說「罪犯之逃之夭夭與政府的非法行爲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講的就是這個意思。對中國現狀有所瞭解的人都明白公檢法是怎樣一個黑暗王國,單是刑訊逼供就製造了不知多少血淚悲劇。這幾年來,偵察人員刑求疑犯、炮製冤假錯案的現象,僅被媒體暴光的就舉不勝舉,「杜培武案」(雲南警察杜培武因殺人嫌疑受到同行逼供,被判死緩;隨後真凶落網,杜培武得以解脫)、「割舌案」(山西嵐縣上訪農民李綠松被警察拷打割舌)、「台州案」(退休老人陳安稷被紀委幹部非法拘禁致死)等等僅是大量類似事件中較出名的幾例罷了。法學家陳光中把話說的很直接:「作爲一個刑事訴訟法學的教授,我看到很多案例,是有可能被刑訊逼供了,而且有一定的證據」,可是「法院心裏頭明白,但不願意挑明,他怕得罪偵察部門」[6]。如此法院,如此偵察部門,能把劉湧案審得水落石出嗎?如果對本案的討論光是圍著「劉湧這個王八蛋該不該死」的話題轉悠,就成了只打蒼蠅不打老虎,而放跑了真凶:現有的司法制度。

劉案改判並未體現司法進步

有些自由派學界人士也主張改良司法,並讚美劉案的改判就是「一次法治的進步和程式正義的勝利」(上海華東師範大學教授許紀霖語)。他們認爲既然辯方提出了劉湧被刑訊的間接證據(兩名看押過劉的武警的證詞),控方卻無法反駁;既然控方關於劉湧指使手下殺人的證據僅是嫌犯的口供,而二審期間所有嫌犯一律翻了供,改判不正是水到渠成的結果嗎?清華大學憲法與公民權利中心主任、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革認爲,「如果對劉湧的審判不存在司法層面的暗箱操作,公衆應該接受這個審判結果」[7]。但問題就出在這裏:程式公正只是整個司法公正其中一個元素,許多其他重要元素比如司法獨立、公開審判、無罪推定、嚴禁刑求、自由抗辯、陪審團制度、對貧窮者的法律援助、人身保護令等等,在中國要麽尚未實現(比如爲疑犯指定律師),要麽無法真正落實(比如嚴禁刑求)。在不具備法治大環境的前提下,從若干法治原則中抽取一兩條(比如疑點歸被告)出來,堂而皇之地在判決時加以引用(或暗示),不過是障眼法而已,與什麽進步不進步扯不上關係。

自由主義學者葛紅兵認爲「劉湧案給我們開了個好頭,他讓我們看到我們的司法機關開始真正注意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問題了」[8]。請問,既然劉湧可能被刑訊,已死的宋健飛會不會也曾被刑訊?如果法庭遵循了「疑點歸被告」的原則,兩個被告一死一生,根據何在?一些法學家也指出「在現代法治精神中有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就是司法公開原則,所謂司法公開至少應該包括公開審判、公開司法文書、公開基本案情、公開司法過程中的其他相關資料等等」[9],而劉案審判從頭至尾都在一團迷霧中進行,更不能說判決是公正的。

有的學者試圖證明劉案改判意味著「中國司法掌握死刑是嚴格的,證據上是嚴格的」(陳光中語),初步體現了「可殺可不殺的不殺,要留有餘地」[10]的司法人道原則。真的是人道在起作用嗎?我們可以對劉湧案與不久前發生的周一超案做個比較。大學生周一超應聘當地公務員考試合格,因爲招考部門歧視性規定(禁止錄取乙肝小三陽攜帶者)而落選,周一超因此殺死殺傷經辦者各一人,2003年9月4日被判死刑。周一超是歧視性土政策的受害者,雖然他殺了人,爲什麽法院不能象對待劉湧那樣基於人道原則給他一線生機?歸根到底,爲什麽主犯劉湧可活而從犯宋健飛該死呢?人道原則之所以是原則,就在於它不選擇物件,如果存在偏愛,就一定是僞人道!

資產階級與司法改良

公檢法需要改革,那麽誰是推動司法改革的主力呢?從表面上看,目前對此事最熱心、最積極的是法學界的專業人士和自由派人士,而他們幾乎無一例外的反對、害怕對司法事務的群衆性干涉。在對劉案的衆多評論中,凡是對改判多少持贊許或理解態度的,幾乎都會提到「多數暴政」的危險。搜狐特約評論員陳傑人寫道:「毫無疑問,失去理智的公衆態度具有極大的危害」;《南方周末》的記者和編輯郭光東以「搜狐特約評論員」的身份,在「激情公審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險」一文中逐次提出了以下觀點:「非專業人士不掌握足夠資訊」,「罪行是司法概念,只有法院有權裁定誰有罪、誰無罪」,「不當的輿論可能干擾司法」,「死刑不人道,一味呼籲殺劉是偏激思想作怪」,「以民間呼聲的名義置疑法官的公正性無助於促進法治」。郭光東特別強調,民衆「無權以‘正義’的名義宣判某人有罪,更不得沿襲某些年代‘我代表人民槍斃你’的恣意妄斷」,並大談所謂「客觀理性而不是主觀暴戾的公民精神」[11]。

不知爲什麽,郭先生的客觀理性沒讓他解釋一下,在國家掌握了全部暴力機器、主要輿論工具、絕大部分資金和剝奪了民衆的一般自由(從言論到組織)之後,什麽樣的國內輿論能讓郭先生說出暴戾二字?輿論(其實主要是虛擬空間的網民輿論)譴責過我國煤礦工人驚人的死亡率(每年在幾萬人左右),煤礦大小事故頻發如舊;輿論(不只是網民)早就在關注河南艾滋病問題,中原瘟疫至今不見有效遏制(官方實質上是根本不管);輿論揭露過許多吃人不吐骨頭的醫療黑幕,中國醫院黑暗如故,平民(不必說貧民,更不必說農民)「生場大病就破産」的慘狀如故;最後:輿論十年如一日地聲討貪污腐敗,腐敗已成了中國政府的代名詞……

自由派政論家蕭瀚(北京大學法學碩士)的一段話雖不是直接針對劉案的,卻相當直白地告訴我們,「反對多數暴政」的思路發展下去會向何處演變,因而值得引用:

「因群體行爲干擾正常的司法審判,從而導致多數人暴政……這些都是我們今天依然要警惕的問題。……民衆不可能象法官那樣懂法,因此民衆作爲旁觀者在案件審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認識錯誤,而常常是由於觀念的非職業性帶來的對法律事務的陌生,使得他們無法對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確的判斷。因此如果司法人員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專業人員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錯案就幾乎不可避免」[12]。

這段引文的實質,等於宣佈即使民衆掌握了全部資訊,他們還是無權充當法官的角色(大而言之就是作出任何管理性質的決定),因爲他們「不夠專業」!所以作爲「最不壞的選擇」,像司法乃至行政事務都要交到「專家」(即職業官僚)手中打理。類似的觀點有著強烈的寡頭政治的味道,因爲它徹底否定了民衆管理國家事務的任何潛在可能。

必須明確指出,當代中國主流自由派如此激烈地反對普通民衆(非專業人士)插手司法工作,是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是與他們不離嘴邊的主權在民思想對著幹的。法治思想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就是陪審團制度,而設立陪審團的最大目的,就是爲了讓廣泛的人民干涉司法裁決,以避免後者完全淪爲職業官員的禁臠。

自由派崇尚美國的法治,而美國一直在普遍採用陪審團制度,一個美國人只要記憶力較好、理智健全、沒有犯罪前科即可成爲陪審員,最關鍵的是他(她)必須是非法律專業人士。自由派對法國學者托克維爾一直當作至聖先師般敬仰,但托克維爾卻對美國的陪審制度給予高度評價。他認爲,這種制度可以讓一般民衆養成權利觀念,瞭解專業法律知識,學習如何統治(見《論美國的民主》)。中國的當代自由派卻一直對「讓民衆學會統治」這個最基本的民主思想諱莫如深,這麽些年來就只聽到他們在高呼「保護産權」、「明確産權」,對私有化是「可以、可以、也可以」,一見工農便滿口的「反對多數暴政」,他們是自由派,還是寡頭派?

有人會說,你怎麽知道自由派排斥民主?他們只是反對群衆狂熱的非理性罷了。我要問:他們爲何不大聲疾呼反對精英狂熱?俄羅斯和阿根廷的經濟休克療法和私有化已經釀成了大災難,中國的「專業人士」還在倔驢上樹似的推銷這些毒藥,這是理性嗎?自由派爲什麽不說話?!一個人說了一萬句話,九千九百九十九句是提醒政府提防老百姓的,然後加上一句「其實我最愛民主了」,這是自由派,還是寡頭派?

爲什麽主流自由派人士如此害怕不受他們控制的民間輿論?更直接地說,爲什麽他們害怕群衆?這要從中國私人資本目前的微妙地位說起。中國政府的專制主義,既是私人資本的財富來源,也是後者的噩夢。官商勾結使資本家們可以肆無忌憚地瓜分國有資産,但是民間富豪們也隨時可能因爲某個政策性變化或上層權力鬥爭而落入監獄。中央爲了增加稅收而查辦走私,於是賴昌星倒了;房地産市場要整頓、壞帳要清理,於是周正毅倒了;打擊偷漏稅,於是劉曉慶倒了……諸如此類。私人資本對這種朝不保夕的日子很不滿意,所以一面透過它在學界的代言人鼓吹「經濟特赦」的思想[13],一面開始要求分享政治權力。中國資本中最有遠見的一部分人,還希望改良國家機器,統一遊戲規則,實現一定程度的法治,以便能夠進一步發展資本主義。但是資產階級改良有它的底線:無論如何不能威脅到它對工農大衆的剝削和統治。在這條底線面前,任何對公衆事務的群衆性干涉,都讓私人資本警惕;任何有助於工農自我組織的維權方式,都讓私人資本不安,任何有別于主流自由派的底層政論聲音,都讓私人資本及其幕僚們惱火。

民間資本固然反感乃至痛恨當局在分派利益蛋糕時的某些霸道作法,但卻更要依仗後者的大棒以便時刻彈壓底層的反剝削鬥爭,這就決定了自由派主張的改良是一步三回頭的改良,是不徹底和不全面的。以司法改革爲例,要使這架複雜龐大的暴力機器多少有所進步,僅靠自由派教授的幾聲吆喝、以及政府出臺幾道與國際接軌的新法令,顯然是不夠的,至少也要全面開放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使得民衆的輿論能量真正被動員起來,真正對司法人員形成壓力。這是最起碼的改良條件。但這又恰好是極難實現的,資本家固然樂得借民衆的東風爲自己辦事,但火燒起來就控制不住了,從號召給窮人法律援助到號召恢復八小時工作日的距離有多遠,誰知道?

所以,對中國的既得利益集團來說,目前最穩當、最安全的辦法,是象劉湧那樣充分發揮金錢的作用,用最好的律師,製造精英輿論(專家意見書)[14],來求得一個平安。這不等於說取消改革,只是改革後的中國司法制度極有可能變成一個內外有別的雙重服務平臺:對那些有能力享受一流法律服務和輿論保護的上層、中上層人士來說,法治原則將在一定範圍內被嚴格遵守;對億萬黑壓壓的無産大衆來說,一切照舊,甚至很可能更糟。爲什麽呢?因爲在資產階級政治地位改善後,當局被迫宣佈的某些對大家都有好處的改良,比如公開審判、陪審團制度等等,很可能會被悄悄更改,以阻止一般民衆也能利用它們保護自己的利益,只是這回一切都要在滿嘴的「司法獨立」、「主權在民」之聲中莊嚴進行了。但這個假設建立在另一個假設–群衆對改良一定會消極地袖手旁觀–之上,而這遠非既成事實。相反,我們共產黨人堅信,徹底改良司法制度的主力是工農群衆。

徹底改良司法制度的主力是工農群衆

現行公檢法制度最大的受害者,並不是億萬富豪如劉湧或大貪官如程維高者流,而是無權無錢、處於社會底層的工農群衆。在與公檢法打交道時,一般人被惡警刁難、勒索的現象早就司空見慣;工農抗爭積極分子和民間維權活動家更是免不了飽嘗黑暗司法的苦頭。實踐表明,工農大衆爭取改善生活和基本生存權的經濟鬥爭,不能與爭取基本政治自由的民主鬥爭分割開來,硬要分開,以「識大體、顧大局」的面目討好當政者,只能是自縛手腳。而司法改良正是民主鬥爭的重要一環。

工農運動如何爭取司法改革以及普遍的民主改良呢?筆者以爲首要的一條就是要明白老闆的改良目標是很有限的,我們想跟著沾光那是難上加難。確實,現在老闆和打工的都可能被公檢法找各種麻煩,也都想改變這個局面。但是老闆只要能花錢買到安全就足夠了,錢是他最主要的力量。劉湧案中的專家意見書就是花錢製造精英輿論的經典例證,無産者拿什麽去製造?!工農的力量在於他們的組織性和堅決、大膽的行動中,我們不必非要打出什麽爭取法治運動的名義,但如果我們用一個個具體的行動(從罷工到靜坐)來支援那些受到迫害的工農積極分子(比如要求偵查機關審訊他們時必須有律師在場), 這就是對司法機關的民間壓力。爲此,我們必須儘快和盡可能廣泛地組織起來。否則的話,我們很可能會陷入菲律賓模式的泥潭裏。在菲律賓,政府極力模仿美式民主,司法似乎獨立,死刑極少執行,與此同時老闆的雇傭打手對工農維權分子乃至一般勞動者的暗殺卻層出不窮,腐敗更是國家機關運作不可或缺的潤滑劑。

近20年來中國培養了一大批律師,他們中雖有不多的一些人願意爲工農說話,但大多數畢竟是爲老闆和其他既得利益集團服務的,劉湧案把這一點暴露得很清楚。在評論那份專家意見書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師兼律師何兵尖銳地指出「無論理論上說得如何完美,最終只能是那些有權人和有錢人才有可能向法院提交專家意見書。而那些一無所有的窮人,是沒有組織專家論證的經濟能力的。有意無意之間,專家成了權貴的幫兇,富人的爪牙」[15]。何兵的話提醒我們,沒有真正中立的專家學者,不論表面上他們說些什麽,歸根到底,學者們要作出選擇:是跟老闆站在一起,還是跟打工的站在一起。從今天司法界銅臭氣催人欲嘔的現狀來看[16],工農鬥爭積極分子最好立足本身的力量,而不要對專家們抱太大希望。

不容忽視的是,在社會底層,已經和正在産生一批批自學成材的法律顧問,在維護工農日常利益的鬥爭中,如果他們能夠與群衆運動站在一起,互爲依託,就一定能發揮很大的作用,否則的話,面對冰冷鐵硬的官僚壁壘,個人的努力很容易就會變成無根之木、無果之花。當然,考慮到多數受害群衆往往除了下跪就是哭,許多民間「官司小靈通」一般都覺得「從來就沒見過什麽人民」「鬥爭啥呀,出點事就全躲了」,筆者不想在這裏重復無產階級的歷史使命一類話,只想指明一點:沒有群衆的主動參與,沒有來自底層的直接壓力,任何重大改良都是不可能的,特別是在中國。

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的區別

工人國家的法治是個什麽樣?這個話題很大,也很複雜。長期以來,世界上有過許多工人革命運動,也有過一系列工人國家,但後者都太不健全,工人民主沒有形成制度,後果之一,就造成社會主義法治的極不發達和殘缺。在新的社會革命成功之前,我們不可能掌握社會主義法治的豐富實踐經驗,所以筆者在這裏僅作一個約略的理論概述。

要談區別,首先要說清兩者的共同之處。兩者都強調對人權的保護,對程式的尊重,司法工作的公開性和底層監督機制,在這些方面,前者與後者有著承繼關係,正如工人國家與資本主義創造的一切先進文化有著承繼關係一樣。

說到區別,首先:建立在工人民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法治不受財産差異的影響,所以能夠作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程式正義是西方正義觀中的一個核心概念。法律的普遍性即在於對一切人一視同仁」的自由派說教相反,資本主義司法程式中的形式平等(考慮到保釋金制度,其實連形式也常常談不上)在很大程度上被財産不平等偷換了,而財産不平等來源於人與人的剝削關係,這是資本主義法治的致命傷。1995年的美國大富豪辛普森涉嫌殺人案,常被中國自由派當成法治經典個案來宣傳,因爲辛先生雖嫌疑極大,卻最終在「疑點歸被告」的法治原則下被判無罪。自由派漠視的,就是被告花了近1000萬美元訴訟費這個極重大因素(美國貧窮疑犯只能滿足於官方花三千美元雇傭的指定律師)。辛普森不但重金請到了一批超級大律師,還(通過律師的安排)聘請了許多不同行業的高級專家作證說「從科學角度看,別人來過現場的可能性不是絕對沒有」,「從科學角度講,DNA 鑒定並非絕對準確」,從而說服了法庭。是辛普森的錢(大律師的超級法律服務和由高級專家構成的精英輿論壓力)救了自己的命,就象劉湧的錢救了自己的命一樣[17]。

其次,工人國家建築在民衆對國家機器徹底的監督性這個原則上面,職業官員不僅沒有物質特權,更要定期更換,使盡可能多的民衆有機會學習統治。由此引申開來,社會主義法治不僅實施廣泛的陪審團制度,而且所有法官都由直接選舉産生並可以隨時更換。由於資產階級民主(獨裁更不用說)把絕大多數人排斥在國家管理機器之外,所以它的司法機構是封閉和職業化的,不受民衆直接監督,更不可能放後者進去嘗試著學習統治。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選拔的總統提名制和終身制,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

最後,資本主義法治儘管努力減少那些最明顯的對人的尊嚴、自由的踐踏(比如酷刑、惡劣的監禁條件等),但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機器總的趨勢卻是越來越強化,也越來越無孔不入地監督和控制著每個人的生活。在這樣的總背景下,資本主義法治取得的人道進步是脆弱和靠不住的,國家暴力的超級大棒懸在每個人頭晌,它也許很久都不會落下來,但它隨時可能落下來。走向自我消亡的工人國家不但消除了大規模社會犯罪的物質原因(人在商品生産過程中的普遍異化),同時打破了個體的人與有組織國家暴力之間的隔離牆,民衆本身即是有組織的國家機器,而不必以暴力控制多數人,死刑和長期監禁因而成爲多餘的。

社會主義法治最終會隨著工人國家的消亡而消亡,那個盡頭叫做共産主義,彼時的地球,早已是一個自由的世界。

10/09/03

PS:

2003年的中國社會,已不是1993年那個資本主義剛剛復辟的中國,更不是1983年那個復辟苗頭初現的中國了。主流自由派作爲一個既得利益集團,正在享受私有制帶來的豐碩果實,並努力爭取進一步登堂入室,融入政治權力核心。 與此同時,處於江湖之遠的多數平民自由派卻既要被迫品味全面市場化「先效率、後公平」帶來的物質苦果,更在經受思想上的失落與危機。當然,他們中的許多人憑著多年的慣性堅持把帳全算在萬惡的社會主義頭上,但生活、現實的壓力畢竟不饒人。原「學而思」網路論壇(已封)主辦人楊支柱,在他談劉湧案的文章「從黑社會頭子免死看中國社會的腐敗」裏,大罵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生産資料公有制是政府辦企業賺錢的思想根源,搞得中華大地到處都是「社會主義腐敗」,所以是劉案的罪魁禍首。楊支柱及其戰友固然可以對1949年以前國民黨的官僚資本視而不見,也可以對「爲何毛時代的中國沒有類似的官商現象」的疑問置若罔聞;但問題在於,在市場化大行其道的中國,過氣的自由主義烏托邦信奉者如楊支柱早已被邊緣化。我們馬列主義者認爲,私人資本需要的是統治的權力,而不是人的自由,中共官僚的集權專制已轉化爲資本的專制,這是鐵的事實。我們希望中國青年,至少是他們中最有責任感的一部分人,儘快走出個人生活的小天地,投身到改變社會的運動中來,因爲誠如楊支柱所說:「有人說中國大陸現在是窮人的地獄,我覺得這是對地獄的誣衊。地獄雖然殘酷,但是據說並不缺少公正。中國大陸恐怕只有地獄的殘酷,而決不可能有地獄的公正」。

附注:

[1]見《外灘畫報》第43期「劉湧改判死緩事件真相」

[2]見 2003年08月29日《中國青年報》「北大陳興良教授:劉湧案改判是爲了保障人權」

[3]判決書原文是》「鑒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

[4]見《南方周末》「瀋陽劉湧案改判調查」。

[5][6]見2003年09月02日《新浪觀察》》「專訪中國法學會副會長陳光中:改判死緩體現了法治精神」。

[7]見2003年8月30日搜狐網「陳瑞華 吳革 田文昌就劉湧案判決結果聊天實錄」。

[8]見葛紅兵 「劉湧的命爲什麽值錢?」

[9]見陳界融 2003年09月06日「審判公開原則要全面遵守–再評劉湧案」

[10]2003年8月29日搜狐網聊天實錄「北大法學院副院長談劉湧爲何不該殺?」。

[11] 見2003年08月29日 搜狐評論搜狐特約評論員 郭光東「激情公審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險–對‘質疑劉湧改判死緩風潮’的反質疑」。

[12]見2000年12月5日《公法評論》蕭瀚「多數人暴政的警鐘」。

[13]不久前北大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張維迎表示「現在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家惶惶不可終日,他們不僅想方設法在國外辦綠卡,而且還在把資金轉往國外。如果總抓住一個人犯的錯不放,他就可能犯更大的錯誤」。

[14]周光權在「專家論證意見的現實合理性」(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2日)一文中,是這樣爲精英輿論的作用定位的:「在有的刑事案件中,黨政機關負責人對審判過程和結論的干擾是不可否認的,要對抗這種干擾,有時極其困難。專家意見書的存在,在部分情況下,可以作爲司法機關對抗干擾的一個工具。……使得司法獨立能夠以一種特殊的方式艱難地實現」。

[15]見2003年9月3日何兵「一枝射向法庭的暗劍:再評法律專家意見書 」

[16]據國家稅務部門的調查,目前偷稅最爲嚴重的有兩個行業,一個是律師行業,一個是教師行業。

[17]劉氏家族企業嘉陽集團並未隨著他的入獄而被政府剝奪,而是正常運作,從這一點說,中國對私有産權的保護已相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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