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改與工人

聯署聲援中國內地民工王斌余: 我們要求重審王斌余案的公開信

聯署聲援中國內地民工王斌余:
我們要求重審王斌余案的公開信

(關於中國工人權益的本地網友若要簽名聲援,請將簽名寄到本網轉交:pioneerhk2003@yahoo.com.hk)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近日關於王斌余案問題,輿論沸沸揚揚,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槍下留人之呼聲不絕。2005年6月2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斌余死刑,但由於此案的突出性、典型性、集中性,我們認為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有必要站在更高的角度重新考慮整個問題。我們的呼吁如下:

一、一、對案件本身的要求

1、我們強烈要求法院將死刑改判為死緩。理由如下:
(1)根據媒體的報道和王斌余的自述:在案發前,王斌余及其弟曾被陳某等5人毒打,生命安全受到了極大的威脅,如果不及時中止陳某等人的行為,王斌余很可能被毒打致殘或致死,因此,王斌余的行為應屬防衛過當。在此之前,王斌余的生存和心理也面臨危機:因為追討工資,被污蔑偷竊建材,長期受陳某(包工頭)的污蔑,老父重傷在家,亟待他的工資救急,家中還有妻兒,都依賴王斌余的勞動所得,在此情況下,王斌余的生理和心理承受力都到了極限。

(2)王斌余根本不存在主觀惡意和人身危險性,他只是一個善良淳樸的工人。王斌余出生在甘肅困難農民家庭,小時候他邊上學還邊幹農活,在家裡要做飯、照顧弟弟,小學四年級時他就輟學在家。17歲他開始到城市打工,卻在資本家的克扣下艱辛地生活,不斷地痛苦掙紮,備受權勢的欺侮。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管教中隊中隊長王佐宏接受採訪時說,當時聽到王斌余的案件時,以為他是一個兇神惡煞的人,後來通過跟蹤觀察,發現他很淳樸、善良。王斌余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質樸地說:“我的願望很簡單,讓我父親、爺爺、奶奶過得好一點,他們苦了一輩子。我希望周圍人都要有一顆善良的心,不要瞧不起我們農民工。我希望人和人之間都很友好,都能夠互幫互助。我希望社會能夠更多地關注我們農民工”。在這個對於農民工這樣的一個十分特殊的事實上的弱勢群體而言,我們強烈要求按照罪刑均衡原則,即主張行為應與其行為的可予刑罰譴責性相適應;犯罪的性質,從其惡性程度上講,不能光看行為後果,還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即行為應受刑罰譴責度的大小。由王斌余案來看,王斌余雖殺了人,但是其根本沒有主觀惡性,且隻要法律對他的基本權利給予保障,他就決無人身危險性。因而我們一致認為並要求:王斌余的行為受刑罰譴責度並不大,而應免除死刑。

(3)根據王斌余案分析,王斌余屬於激情殺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類案件在法制國家都和謀殺罪有區別,判王斌余死刑,於法不容。

[《人民日報》1979年曾報道過新疆蔣愛珍故意殺人案,與本案相似,亦有學者在網上發表文章,予以援引,建議做判例參照。新疆某兵團的女青年蔣愛珍貌美活潑,被人嫉妒,因而被人造謠“作風問題”,而受到嚴重傷害。她多次向組織請求處罰侵害者,以保護自己的名譽,但都未果。在無法捍衛自己名譽、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蔣開槍擊斃3人,包括一名副團級軍官。因此,她一審被判死刑,在全國輿論上引起巨大轟動,北大多位著名法學教授也以法聲援,後法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蔣15年有期徒刑。首先,被告人都是嚴重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實施報復之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權利救濟途徑。王斌余們在不能獲得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且遭受違法者(欠薪行為已屬違法)新的侵害的情況下,所實施的報復性行動,不能由他們承擔全部的責任。從刑法刑事責任的立法和原理來看,對王斌余處以死刑本身就違背法理]

(4)案發後,王斌余到公安局主動自首。應依法酌情減輕量刑。

2、王斌余案中,當地相關部門和資方負有相當大的責任,王斌余被逼上絕路而殺人,相關部門和資方負有相當的過錯。

根據媒體的報到,王斌余曾找過當地法院,法院說受理案子要3到6個月,讓找勞動部門,勞動部門給陳某(資方老板)打電話說他違反勞動法,但卻沒有對陳某執行任何處罰,而僅讓王斌余繼續獨自己追討工資。

王斌余僅僅是追索勞動報酬,被陳某糾集一群人毒打,人身安全受到了極大的侵害,並導致了王斌余的反抗。

對於拖欠工資的行為,中央曾三令五申嚴懲。溫總理曾親自過問農民工工資問題,為民討資,陳某卻公然抵制中央政策,長期無理拖欠工資。但當地法院卻以受理時間過長扯皮推諉,把皮球踢給勞動部門。王斌余老父修房子被砸斷了腿,急需醫療費,以王斌余的經濟情況,亦無力承擔耗時日久的官司─這意味著生活、住宿和相關的支持將可能大於官司打贏後的所得。而勞動部門僅僅告訴陳某違法,卻並未對已構成違法行為的陳某進行任何強制性處罰。
所以,當地相關部門和陳某應為其過錯依法承擔部分責任。

二、由王斌余案引申的要求

3、工人做工,是以自己的生命時間換取工資來維持生存;不發工資,就是要剝奪工人的生存,凡不發工人工資者,不但犯了勞動法,也犯了欺詐罪,犯了謀財害命罪。在我國,老板有意賴工人工資不給的事件已經成了相當普遍的現象,。王斌余案反映了現行法制和政府責任體制的一系列缺陷和不足。要保護工人階級特別是農民工這一群體的基本權益,僅僅靠現有法律法規制度遠遠不夠。我們考慮並綜合聯署人意見,提出以下要求:

(1)建議在瀆職罪一章增加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追究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建議對拖欠工資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增設相應的罪狀和量刑規定,對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勞動者的,其量刑標準應與搶劫罪相近。拖欠工人工資還應處罰金,罰金數額與拖欠時間成幾何級正比,例如:拖欠工人工資一個星期,罰拖欠額兩倍,兩個星期3倍,依此類推,拖欠越長,罰的越重。

(3)現刑法有關勞動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僅僅規定了結果犯而不是危險犯,這樣的規定與這類行為造成的危害相比,顯然是罪罰不相當。建議參照“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犯罪的罪狀和量刑規定,對這類犯罪罪狀、量刑作如下修改:具備危險狀態的,規定構成犯罪,量刑適用現刑罰;對造成實際傷亡後果的,參照上述罪名的法定刑標準處罰。

4、王斌余案不是特殊的個案,而是相當普遍的社會問題之中的極端例子。王斌余案作為一個十分集中的問題,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一方面在於資本的超額剝削(拖欠工資)和地方官僚機構的冷漠無情,另一方面在於工人缺乏團結起來的抗爭方式,這種缺乏的根源在於工人沒有政治權利與工人自身的覺悟水平低。資本的超額剝削(拖欠工資)的問題在中國已經極其嚴重,已經嚴重威脅了工人的最基本生存,近幾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對地方勞動部門的作風和機構進行了整頓,並追回了不少拖欠工資。但是這一解決方式是表面而有限的。近幾年,各地群體性事件層出不窮,社會問題趨於尖銳化,這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長期得不到保護的惡果。為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充分做到胡錦濤主席提出的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這一當前主要目標,應該賦予工人以民主權利。因此,我們要求:落實現行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權利,使使廣大勞動者能夠有組織的進行依法維權,並考慮恢復在1982年修憲中刪除的工人罷工權。否則,日後很可能還會有千千萬萬個王斌余被逼到社會死角,將對中國社會的改革、發展及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形成巨大威脅,社會後果將不堪設想。

因此,我們希望全國人大常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重大案件明察秋毫,重新斟酌,對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必要的糾正。

此致
敬禮
2005件9月
公開信綜合多名網友(包括非聯署者)意見寫就

分類:經改與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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