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改與工人

瓜分國有資產

2004年01月06日10:32《□望東方》記者陳瑞華、張增忠/廣西柳州報道

6000萬國有資産50萬元賣掉──廣西一特困企業國有資産流失調查

同一文號的文件出現了三種版本,下屬公司資産轉讓總廠毫不知情。這都是爲了“便於企業改制和轉讓”   2003年秋天,一條爆炸性新聞在廣西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炸響:總廠所屬的近1000萬元的房産以及價值超過5000萬元的5萬多平方米職工生活區土地,被下屬公司在9個月前以50萬元賣給了一家私營房地産公司!廠長王柳侯驚呆了!他當即召開廠領導班子緊急會議。與會的廠領導們也都驚呆了!他們對此事均不知情。得知這一消息的職工們更是群情激奮。他們已3個月沒領到基本生活費了,現在,職工生活區又被增鑫公司賣掉,連住的地方都成了問題。他們聚集在廠裏,強烈要求廠領導給個說法。 

6000萬的國有資産是如何被50萬“賣掉”的?《□望東方》記者專赴柳州市進行了調查。  

令人震驚的轉讓

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是原柳州地區的一家國有中型一類企業,有正式職工1800多人。該廠曾是當地國企的一面旗幟,但從1995年起一落千丈,1997年成爲廣西的特困企業。1999年10月,王柳侯調任該廠廠長。上任時,該廠已負債1.5億元。王柳侯上任後,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開始改制。根據柳州地區行署“大船擱淺,小船逃生”的部署,總廠把下屬的4個公司、2個分廠進行剝離,使其成爲獨立法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柳州增鑫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就是在此部署下,於2000年4月組建成立的。總廠給增鑫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是一筆資質尚可的資産總廠所屬的酒樓、舞廳、醫院、招待所、幼稚園等970多萬元的資産及該廠城站路、柳石路、八一路等3個職工生活區共5萬多平方米土地、沿街門面等,全部劃歸增鑫公司託管。柳州地區行署國有資産管理局從剝離的國有資産中劃出45萬元作爲增鑫公司的國有註冊資本,持有增鑫公司90%的股份。時任該廠廠長助理的黃衛民等5名職工,作爲自然人合計出資5萬元,持有增鑫公司10%的股份。增鑫公司每年要上交總廠20萬元。  

總廠工會代主席韋偉對《□望東方》說,成立增鑫公司的目的就是想把總廠的部分沿街門面、倉庫等資産出租,以填補職工的基本生活費。2002年11月,國家撤消柳州地區,建立來賓市,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因此移交給柳州市。2003年8月26日,柳州市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授權柳州市工業控股有限公司接管該廠。2003年10月15日,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党辦主任甫元康等人到柳州工控公司彙報工作時突然得知,該廠下屬的增鑫公司已於2003年1月10日把全部股權以50萬元賣給了私營的柳州十方房地産有限公司。聞聽此訊,全廠上下均極爲震驚。  

50萬換6000萬

王柳侯此時真是有苦說不出。增鑫公司獨立出去後,其公司董事會成員均是柳州地區行署經貿局直接下文任命,總廠實際上已經沒辦法管他們了。增鑫公司董事長黃衛民從不向總廠彙報工作,每年該上交總廠的20萬也從未交過。現在,增鑫公司又“私下”把公司賣掉了,職工們都抱怨是王柳侯這個廠長把關不嚴。

總廠工會代主席韋偉說,增鑫公司每年出租房屋400多套、出租倉庫10多個、出租門面80多間,所得收入一分錢也不交總廠,賬目也從未向總廠及全廠職工公開。職工們對此早就意見紛紛了。  

增鑫公司爲何要賣掉呢?

原增鑫公司董事長黃衛民一直沒有露面,記者在採訪中多次找他也沒找到。記者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瞭解到了增鑫公司被“轉讓”的過程。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檔案中,記者查到了2002年12月6日增鑫公司與柳州十方房地産有限公司簽訂的一份轉讓協議書。協定將原柳州地區行署國有資産管理局持有的90%股份,以人民幣45萬的價格轉讓給十方公司,將黃衛民等5名股東持有的10%的股份,以人民幣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十方公司鄭鶯弟個人。2003年1月10日,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發了增鑫公司的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由黃衛民更換爲十方公司的總經理林輝。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股東擁有公司的全部資産,公司的法人擁有對公司財産的使用權和處置權。這樣,增鑫公司名下的近千萬國有房産和5萬多平方米的職工生活區,實際上被以50萬元賣掉了。這5萬多平方米的職工生活區地處鬧市區,據柳州市幾個房地産商估價,這5萬平方米的土地,價值超過5000萬元。記者在柳州市國土資源局瞭解到,2002年3月至5月,增鑫公司已將總廠託管的3個職工生活區5萬平方米土地過戶到該公司,並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據柳州工業控股有限公司業務主管蔡再喜證實,在增鑫公司轉讓前的2002年11月,十方公司就已分別從柳州市計委、規劃局獲得了上述土地開發建設專案的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同一文件三個版本

國有資産的轉讓和變更法人,按規定必須有主管政府的批文及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批復。增鑫公司與十方公司的轉讓協定,依據的是柳州地區行署[2002]76號《關於同意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企業改制的批復》。但記者在調查中卻驚奇地發現,這份“76號”文卻出現了三個不一樣的“版本”。增鑫公司提交給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76號”文(以下簡稱“增鑫版”)與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存檔的“76號”文(以下簡稱“總廠版”),日期同是2002年11月19日,但關鍵段落卻有重大出入。“總廠版”批復是:“同意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以資産出讓的方式,對企業進行改制……”,而“增鑫版”批復是:“同意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及其下屬柳州增鑫物業有限責任公司、柳州桂龍建築工程公司,以資産出讓的方式,對企業進行改制……”。而十方公司提交給柳州市工業控股有限公司的“76號”文複印件,其內容和“總廠版”一致,但日期卻是“2002年6月21日”。  同一文號的政府文件,爲什麽出現了不同的版本?

記者找到現任來賓市財政局副局長譚曦強。在原柳州地區行署國有資産管理局同意入股以至轉讓的相關文件上,均有譚曦強簽字。他解釋說,“76號”文確實有不同的版本,目的是便於企業改制和轉讓。而來賓市政府秘書長莫邦福在核對了文件原稿後斷然指出,政府的文件是很嚴肅的,同一文號的文件絕對不會有不同版本,增鑫公司提交給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76號”文,顯然是僞造的。十方公司提交的“76號”文複印件也是僞造的。來賓市委書記覃瑞祥(原柳州地委書記)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柳州地區撤地建市前,已作過明確規定,任何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的人、財、物實行凍結,不可能在此期間對企業進行草率轉讓。地區行署對企業的改制也只能對總廠,不可能對子公司,從反映的情況看,增鑫公司行爲純屬惡意侵吞國有資産,手段惡劣。利用僞造的政府文件進行國有資産轉讓,造成國有資産的流失。如果事實真是如此,增鑫公司被轉讓的性質就涉嫌犯罪了。  由於撤地建市,柳州地區不存在了,柳州市又說這事是他們接管之前發生的,不歸他們管,現在的柳州農用運輸車總廠“投訴無門”。該廠職工們的情緒越來越激動。職工代表巫志衡說,我們強烈要求收回被賣掉的資産和土地,並儘快改制,不然全廠近7000名職工、家屬都沒辦法活了。 

北京一國有企業私分國有資産 一個月發獎金12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03:10 北京娛樂信報

北京首例私分國有資産案終審 信報記者 劉志堅/攝

昨天,記者獲悉,這起號稱本市首起適用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私分國有資産罪處理案已終審判決,原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總經理龔偉明等4名犯罪 嫌疑人的私分國有資産罪罪名成立,法院終審判處龔偉明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萬元;夏建蘭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李美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張岱雨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四人全是公司領導

記者在判決書上看到,4名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除1人爲大專外,其餘3人均是大學文化,且全部身居公司要職。今年54歲的龔偉明,男,大學文化,原是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46歲的夏建蘭,女,大學文化,原是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總會計師。52歲的張岱雨,男,大學文化,原是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黨總支書記兼副經理。54歲的李美玲,女,大專文化,原是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財務審計部主任。

據瞭解,該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龔偉明原是區房管局副局長,公司總會計師夏建蘭原是區財政局副局長,公司總支書記、副經理張岱雨以前也是政工幹部。幾人擔任領導職務時間長,經歷複雜,年齡偏大,心理不平衡是他們共同的特點。雖然由政府機關轉進企業,但改變不了他們多年形成的思維模式,尤其在企業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以公務員自居,在個人待遇上,更是處處與在舊機關的同事相比。尤其是從1999年以來公務員工資調整後,將要退休的他們難掩心中的不平衡,於是決定打些政策擦邊球,在退休前將損失彌補上。

趁公司重組之機瘋狂發錢 最多時一個月發12次獎金

1998年至1999年,原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的領導班子正在進行更換,公司一直執行工效挂鈎的工資政策,用他們自己的話說,此階段他們的工資比起同行業的單位是少的,他們心裏雖然也著急,但不敢貿然行事。但從2001年開始至2002年,卻是該公司“瘋狂”發錢的過程。因爲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進程的不斷推進,該公司領導聽說其公司有可能與其他公司重組後,就加快了以各種名目發錢的步伐。

一審東城法院判決認定,從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間,該公司經領導班子多次開會討論,先後決定爲職工購買康寧終身保險、國壽福瑞兩全保險、國壽鴻泰兩全保險等商業保險,並將支付的商業保險費用及相關個人所得稅款中的人民幣780多萬元列入管理費中,造成企業成本增大,利潤減少,致使國有資産被私分。

據瞭解,一年中,公司以大病醫療費、清欠獎、供暖獎等多個名目發放獎金80多次,最多時一個月發12次獎金。且季度獎、年終獎等獎金發放的數量標準也大幅度提高。僅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公司就以“職工醫療補貼費”的名義,在 “應付工資”和“福利費”中列支發放現金289萬元,領導班子成員及部分科長每人分得12萬元。這最終造成了超工資基數列支工資性支出2465萬元的窟窿,損害了所有者權益。

龔偉明供述,其任住開公司經理時,負責公司全面工作,還分管辦公室、勞資和財務。公司的很多事都上班子會定,會上各成員都必須說出明確意見,若有一人反對就緩辦,定下來的事由分管人執行。但其實面對這樣的好事,誰會提出異議呢?每次開有關提高待遇的班子會時,整個班子都表示同意,從來沒人提出反對意見。

商業保險違規列入成本

2000年由於醫療改革,公司經理龔偉明在班子會上提議要給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大家都同意。班子會一致決定買一種大病醫療險,每位職工不論職務、年齡,每人3萬元。此後不久,領導班子又決定爲50歲以上的正科和正處、副處幹部買國壽福瑞險,保額是每人10萬元,雖然也有人覺得保額太高,但這項提議還是順利在班子會上通過。

2000年7月,住開公司交付了保險費205萬多元。但保險公司開回的發票並沒有列入公司的工資總額,因爲這可能導致工資總額超過工資警戒線,更重要的是,領導班子希望多省出些工資總額,留著給大家發些錢用。直到年底,公司經理 龔偉明決定將購買的商業保險費用列到管理費裏。

龔偉明後來交代說,住開公司每年決算時由財務先算出利潤。再由他和總會計師、財務科長一起商量該上報多少利潤,龔偉明說每年報的利潤不能太高,“做到不露富,爲今後發展留一個空間。”因爲該公司實行的是“工效挂鈎”工資,因此,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的多少,對下一年度應當完成的任務和可提取的工資總額是有較大影響的。住開公司當年贏利情況不錯,保險列爲管理費,國有資産還能保值,略有增值,所以班子成員對這一方案也沒有反對意見。這就使得本應

職工個人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算入了國有企業的成本,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變成了住開公司爲這筆保險繳納的高達33%的企業所得稅。

當龔偉明得知,會計師事務所在年度審計中要對住開公司2000年將商業保險費用列入管理費的事實進行披露時,他立即找人疏通,導致此事最終被掩蓋下來。

但再巧妙的行爲也逃不過法網恢恢。龔偉明等4人的私分行爲最終敗露,公訴機關以私分國有資産罪將4人提起公訴。

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

二中院終審判決認定,原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作爲國有企業,違反國家規定,以公司名義將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該公司的行爲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作爲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上訴人龔偉明、夏建蘭、張岱雨,對公司事務具有決策權、管理權,屬於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爲公司財務審計部主任的原審被告人李美玲,直接參與私分國有資産,屬於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應依法以私分國有資産罪予以懲處。法院終審判處龔偉明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萬元;夏建蘭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李美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張岱雨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信報記者 郭志霞 孔琳

什麽是私分國有資産罪

私分國有資産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設立的罪名,是指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爲。在新刑法頒佈之前,私分國有資産行爲有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有的以貪污罪論處,還有的在“法不責衆”的錯誤思想指導下沒有作爲犯罪論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國有單位出於個人或者小集體的利益,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採取獎金、提成等各種方式將國有資産私分給個人,致使大量國有資産流失。實踐中,私分國有資産行爲帶來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越來越明顯,已成爲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有資産嚴重流失的經濟犯罪。這種以單位名義實施而使個人中飽私囊的行爲,一般人數較多,數額大,造成國家財産流失極爲嚴重,侵害了國家財産所有權。近年來,不斷有一些單位因犯本罪被司法機關查處。

分類:經改與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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