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安
《先驅》第70期,2003年(冬)
據有關部門的資料顯示,今年頭十個月全國各地因爲類似糾紛而引發的暴力、自殺及示威事件已過千宗。幾個月前,南京的強拆風及引發的抗議性自焚轟動全國,但地産商們並未受到什麽真正的打擊,打砸搶式的「城市改造」還在繼續。11月23日傳來了最新「戰報」:在南京市玄武區的強拆事件中,居民與拆遷公司的狗腿們發生暴力衝突。據知情者說,在衝突過程中居民們曾向市政府和媒體多次求援,但官員們均未出面,更無任何媒體到場。此外,個別參與衝突的群衆被警方拘留,從而再次證明國家實質上一邊倒地站在開發商一邊。當北京接連發生以反強拆爲目標的系列抗議性自焚後,北京市公安局長馬振川在10月中旬表示決不容許「個別人把天安門作爲製造事端、報復社會、發泄私憤之地」,並聲稱對自焚者要「依法嚴懲」。今年8月2日山東省魚台縣100多名村民代表集體上訪抗議強拆,與防暴公安發生衝突;10月30日縣法庭對幾名帶頭的「暴民」分別判處徒刑,以警效尤。10月28日上海反強拆運動積極分子鄭恩寵以「泄露國家機密」的罪名被判刑三年;一個月後北京反強拆積極分子葉國強以「尋釁滋事罪」被判刑兩年。總之,鎮壓機器正在運轉,而且沒有收手的意思。
出路在於「深化市場改革」?
對房地産商及其官府後臺的大量暴行,主流自由派輿論並未採取視而不見的態度,而是積極討論,爲受害群衆出點子指方向。這不奇怪,因爲代表資產階級強勢文化的主流輿論一貫趨向於佔領被統治階級的思想陣地;此外,私人資本正努力謀求進入上層政治權力核心(憲政改革),它豢養的自由派學界有責任抓住每個機會爲老闆大造輿論。總結起來,自由派對「拆遷猛於虎」的解釋就是「市場改革不夠全面和深入」,所以需要繼續深化改革。自由派作者劉曉波用「半吊子私有化」來形容目前中國的市場交易背景,他認爲這種「政府仍然握有收放決定權」的私有化扭曲了市場,使得「國民個人的私産權、公平交易權、申訴權、享受公正裁決的權利、甚至是人身保障權」[1]無法得到切實保障。
那麽出路在哪兒呢?學者們亮出了底牌:既然「在‘半吊子私有化’的現實中,不可能有自由而公平的市場交易發生……完善的市場經濟必須以完整的私有産權爲基本前提」,那就必須爭取完整的私有産權和憲政改革。據說這就是現實的出路。
直接爭取工農利益,還是爲老闆火中取栗?
不管中國目前進行的是「半吊子私有化」還是「權貴私有化」,自由派都無法回避一個基本事實,無論目前的市場改革怎樣半吊子,中國社會已帶有資本主義制度的主要特徵:即一切産品及服務都是爲市場而生産並從市場中獲得。作爲資產階級的一部分,房地産商的行爲動機是(而且只是)追求利潤最大化,他們在拆遷中的種種暴行則是爲了降低成本(成本越低利潤越高)。正如北京強拆受害者徐永海醫生所說:「舊城沒有毀在八國聯軍手裏,沒有毀在日本人手裏,沒有毀在紅衛兵手裏,卻毀在了開發商手裏」,因爲開發商眼裏「只有地皮」[2]而沒有文化。被拆遷群衆的主體是工農及泛義的無産者,他們與房地産資本家之間的利益矛盾,究其本質,是階級矛盾的一個變種。其實,劉曉波們也沒法硬說老闆的行爲不是爲了謀取暴利,所以採取了迂迴的辯護手法。對成功人士們吃人不吐骨頭的「事業」,學者們盡量輕描淡寫:「‘在商言商’,盈利是他們最大的追求……期望他自覺維護拆遷戶的利益,是不現實的」[3]。現實的希望據說就是那個憲政改革。
中國目前的憲政運動,是個很大的題目,限於篇幅筆者不想在這裏做深入的探討。在本文中我們只想初步地探討憲政改革的一個側面,即「爭取完整産權」。對20年市場改革暴露出的無數弊端,自由派過去辯解說這是因爲「産權不明確」,現在私有産權有了法律地位,市場改革還在殺人,自由派又說「産權不夠完整」,要我們爭取「私産入憲」。在這裏,自由派打了個馬虎眼,把廣大工農群衆的私人財産和資產階級的産業(生産資料、不動産、現金股票等等)等同起來,要求一視同仁地加以保護。但是正如我們看到的,資產階級(比如地産商)在用經濟剝削和暴力掠奪工農的手法斂財;我想問:明確産權是否意味著資本家以前和現在斂到的財富也會受到更加嚴格地保護?如果是(其實這是不言而喻的),今天無數強拆受害群衆受到的損失怎麽補償呢?難道就這麽算了?考慮到中國政府竭力吸引投資的政策,讓它代替私人資本補償受害者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今年8月28日《人民日報》對江西省定南縣政府亂征地提出批評,當地官員聞訊後對記者不滿地表示「爲了吸引外來投資,我們當然要維護‘大資本’的利益」[4];今年6月長沙副市長黃中瑞告訴韓國記者,市政府幾乎無償地向韓國投資商提供工廠地皮,因爲「完全免費提供是違反WTO原則的」[5]。私人資本更不會把已經攥在手裏的錢憑白扔出來,因爲這違背它的利潤動機,也不符合市場交易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目前這個全國性反強拆運動真的去搖旗呐喊「爭取完整産權」,對維護自己的具體利益並不會自動産生什麽好處;相反,倒是爲死對頭━━黑心:開發商送去了一把使暴利合法化的尚方寶劍。
有人會說:憲政不僅要求明確保護産權,更主張司法獨立和人身保護,老闆不主動賠償你可以打官司索賠啊。的確,在個人與政府權利的法律界定上,情況已稍有好轉(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但資產階級司法制度的特徵就是錢多權利多,在資源佔有極不對稱的前提下,打官司通常有利於老闆而不是兩手攥空拳的工農。那些現在(就是現在讀者看文章的時候!)因爲強拆而露宿街頭的北京市民,他們無家可歸,損失慘重,許多都有過被打被關的經歷,試想他們拖得起經年累月的訴訟麽?自由派學者聲稱「拆遷問題首先不關乎補償,而關乎對私人産權的剝奪」[6],但對成百上千的「葉國強」、「徐永海」來說,反強拆抗議的首要目標(同時也是不能後退的底線),就是立即解決賠償問題,讓他們不至於繼續流離失所,這才是受害群衆的心聲!
也就是說,即使更完善、更明晰的産權保護的確能阻止資本家對工農新的巧取豪奪(僅僅是假設、還不是事實),強拆受害者群體已經被損害的利益並不會自動得到補償,而賠償要求恰好是反強拆運動的核心所在。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要讓一個利益集團對另一個利益集團做出讓步,需要具體的社會力量向這個方向做很多的推動工作。那麽,哪些力量可能是潛在的推動者呢?。
顯然不是大小官僚。對他們來說,資本的利益與自己的本位利益早已盤根錯節地扭纏在一起。在一份關於拆遷的文件中,中共西安市某區委興高采烈地列舉了與房地産商合作的種種好處:「區財政將來很大一部分要從這裏出來,工資、獎金的增長很大一部分也要在這裏解決,包括以後區上幹部的住房問題可能很大一部分也在這裏解決了」[7]。不能想像,這些官僚會在憲政改革後積極追究地産商的責任。
更不是資本家。他們僱用打手、買通官府、操縱輿論來搞強拆,這麽辛苦無非是爲了求財;推進憲政也是爲了保護自己的偌大資産。如果對斂財期間被傷害和剝奪的群衆進行實質性賠償,豈不成了「賠錢賺吆喝」?資本家萬萬不會幹這種蠢事。
也許獨立的司法會主持正義?這倒很符合自由派的「理念」,但是我們知道,我們生活在無處不在的階級利益和階級矛盾━━而不是抽象的自由主義理念━━包圍之中,一切法治程式最終要由具體的人來落實、操作,而人是有利益的。前美國最高法官弗•弗蘭克福特指出「正當程式」和「自由」一類說法的含義並沒有被憲法面面俱到的標明,「正是法官造出這種含義。他們將憲法的中性語言溶進他們自己的經濟與社會觀念中去」[8]。從1789年到1974年間,美國最高法院成員(103名)中近一半(42人)就職時並沒有司法工作的經驗[9];與此同時,200年來所有最高法官幾乎全來自世襲的上層家庭,他們的職位不是通過民選而是被總統和國會任命的。所有這些說明了什麽?它們說明司法的本質決非在於對法律條文的尋章摘句,而在於一絲不苟地充當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守護神。自由派心中的麥加━━美國的司法制度尚且如此,我們最好不要幻想改良後的中國司法會比美國同行更能主持正義。
最後剩下的,是受害群衆自己,以及和他們同一命運的父老鄉親、工農大衆。求人不如求己,無論受害者在主觀上如何認同市場改革的「歷史潮流」,如何反感「群衆運動」「階級鬥爭」的名詞,只要他們還想自救,只要他們不想成爲市場叢林裏的犧牲品,他們就必須採取行動。我們馬列主義者一貫公開認爲只有堅決地、有步驟、有組織地發展群衆性抗議運動,才是廣大強拆受害者的真正出路。
真正出路在於群衆性抗議運動
應該說,主流自由派並不諱言階級矛盾,只是他們從來都力主自上而下地、包辦式地進行所謂「制度創新」,對工農自下而上的倡議和自我組織要麽「抹殺」,要麽在輿論上予以醜化(「義和團」、「痞子運動」等等)。但是,我們要問,世界貿易組織有包括中國在內的一百多個成員國,他們的市場經濟建設都達到了國際標準,爲何很少有國家像中國這樣赤裸裸欺壓大衆的現象?爲何羊吃人的圈地運動在幾百年後又以「地皮吃人」的面目在與國際接軌的中國重演?學者們很可能會說:「他們的制度更完善,沒有半吊子……」。問題是這個完善是怎麽得來的?從羊吃人到所謂的制度完善,歐洲無產階級走過了一條從盲目逃避(惡性競爭、移民、絕望自殺等等)到具有豐富反壓迫鬥爭經驗和成績的漫長之路。從根本沒有結社、出版和罷工自由,到建立強大的工會和其他群衆組織,歐洲工農用拳頭而不是憲政家們的墨水爭得了許多權利,雖然這還遠不是最後的勝利,因爲老闆還在,老闆的國家機器還在。但無論如何,中國的無産者們(無論是民工、下崗職工還是強拆受害者),只要他們想擺脫目前人人得而欺之的被動處境,首先要停止逃避和觀望,勇敢地組織起來,進行鬥爭。我們共產黨人認爲,這場鬥爭的直接目標是迫使地産商全面地、不附加任何條件地對強拆受害者進行賠償。爭取賠償的鬥爭不能繞彎子,不能半途而廢,不能坐等什麽「新政」的奇迹出現,「說天塌下來也要頂住」,直到有了具體的正面結果。組織性與韌性,這就是我們從那些「制度完善」國家的工農維權經驗中首先要學習的。
反強拆群衆運動在發展的過程中,無疑還會遇到許多問題,如怎樣把握暴力和非暴力反抗手段的最佳結合,如何與其他抗議運動合作等等,對這些問題我們將在其他文章內━━探討。
31/11/03/
附注:
[1]劉曉波:「自焚背後的人權災難」。
[2]見2003年6月10日徐永海:「致胡錦濤總書記和全體中央委員的公開信」。
[3][7]2003年8月26日搜狐特約評論員李曙明「拆遷戶:除了自焚還能選擇什麽」。
[4]據《南方周末》9月18日報道。
[5]見《朝鮮日報》今年6月的報道。
[6]2002年8月15日王怡「論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強制權」。
[8]1930年6月《最高法院與公衆》。
[9]15名首席法官中就有8個屬於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