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驅社
《先驅》第36期,1996年3月
(1)立即無條件釋放魏京生;
(2)立即廢除「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這兩種措施,禁止以任何式非法扣押人民;
(3)任何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倘若判決前曾被「收容審查」,其受「收容審查」的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魏京生第二次被判刑,這完全是個以思想入罪,壓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論自由的冤案。不但如此,早在1994年4月1日,中國公安機關已經把魏京生拘禁起來,但並不依法承認這是拘留的措施,也不向魏京生家屬和任何關注的人士透露魏京生的所在和情況。這是等同綁架的嚴重的非法行為。大家知道,中國當局經常利用所謂「收容審查」的名義把人無限期拘禁,被拘者倘若最後被判有期徒刑,又不把收審的日子折抵刑期,實際上等於把刑期延長了許多。這次魏京生在1995年11月21日之前被拘禁的599天,也是這樣沒有折抵刑期,等於把他的刑期從14年延長到15年7個多月。
按照中國法律,把犯罪嫌疑者羈押的措施只有兩種,就是拘留和逮捕。中國憲法第37條第3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所以,「收容審查」這種措施根本是非法的。此外,中國政府還常常使用「勞動教養」的名義把人拘禁。這兩種非法措施早已在國內造成嚴重的惡劣後果。今年二月間有一批民運人士(包括王丹、陳子明、王若水、劉念春、包遵信等在內)正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建議廢除「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至今還沒有結果。我們認為,一切關注中國的人權、法治、自由、民主的人士,現在不但應該要求釋放魏京生,而且應該譴責中國政府上述的非法行為,要求禁止一切非法剝奪人民自由的措施。
我們呼籲各社團和各界人士向中國政府提出前面的三項要求,並且互相聯絡,商討怎樣聯合行動。
199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