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期

國有企業虧損的政治原因

劉宇凡

《先驅》第31期,199412

近年來,中國經濟一方面高速增長,另一方面國營企業的虧損卻有增無已。從前的標準說法是三分一國企虧損,而最近官方數字已達一半,非官方數字甚至到了八成,每年財政補貼高達一千億。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手法,高層似乎已經一改過去的猶疑態度,決心大膽進行一次「破產高潮」,大批關掉虧損企業,開除千萬計的工人。

官員與經理的鬥爭

讓虧損企業破產,只不過是中共整個企業改革的一個環節。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的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議,指出了國企的改革方向,就是實行公司化:「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益探索。規範的公司,能夠有效地實現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有利於政企分開、轉換經營機制,企業擺脫對行政機關的依賴,國家解除對企業承擔的無限責任;也有利於籌集資金、分散風險。」

但是,問題在於中央能否克服各級官員對政企分開的阻力﹖

自八十年代以來,中央規定放權給企業,很多都沒有落實;就算是暫時落實了,很快就會被上級部門伺機收回。上一次的大收權就發生在治理整頓的期間。有些廠長這樣反映:

「近兩年,不該收的權也收了,如企業招工、調資、獎勵、機構設置、中層幹部任免、小額技術改造、產品銷售和定價等自主權,在不少企業已不存在。」

「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十條,現在只有產品銷售自主權在市場疲軟、產品滯銷的情況下才留給企業。」(註一)

有些人為收權辯護,說收權不過是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然而,稍知情況的都知道那純粹是假公濟私的砌詞。例如,在彩電緊俏時,有的部門就收走企業的銷售權,同時為自己作了不成文的規定:局長可以批賣多少台,辦公室主任可以批賣多少台,營業部經理可以批賣多少台等等。凡賣彩電都要經過官僚審批,這究竟是哪一門子的「宏觀調控」﹖那純粹是私利作祟吧了。

這種人家稱之為「審批經濟」的假公濟私,是整個中共官僚層的特性。農村的官僚向農民敲詐勒索,而城市的官僚則向企業敲詐勒索,方式層出不窮。自九二年鄧小平南巡之後,治理整頓無疾而終了,可是,繼起的全民經商的狂潮,卻依然提供機會給政府官員上收企業的權力。雖然九二年通過了《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文件,進一步把企業權力擴大為十四條,可是各級政府官員卻打著「轉換政府職能」的幌子,通過「翻牌公司」收權。

敲詐勒索,無所不為

所謂「翻牌公司」,是指政府部門新成立一些公司,行使原來由政府行使的權力,而其中職能、人員、管理方式手段都未變,實際只換了一塊招牌。

「翻牌公司主要是通過上收人權、財權、收費權等形成的。所謂上收人權是指取消下屬企業的法人資格,上收人事權,是指上收企業副職和中層幹部任免權,所謂收財權是指上收企業的投資權、銷售權、外貿權、分配權等;所謂收費權是指收取折舊費、開發費、收取管理費、手續費和留利……等。」(註二)

去年朱鎔基不得不承認:

「《條例頒佈已經半年多,還發生這樣的事情(指上收企業權力——劉按),可見貫徹《條例》確非易事。在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過程中,成立一些公司是需要的,但把屬於企業的正當權益收上來,甚至取消企業法人資格,重新使企業成為行政附屬物和攤派的對象,這不是改革,而是倒退。」(註三)可笑的是,對於這種違法的事情,朱沒有一個字表示要加以懲治。事實上,也從來沒有聽過有哪一個政府大官因此被控告或被撤職。

九二年的《條例》所規定的十四條企業自主權中,竟有一條是「拒絕攤派權」,可見政府官僚隨意敲詐已達到多嚴重的地步。但更荒唐的是,最近一個調查顯示,恰恰這一條是最難落實的。在受調查的三百個大中型企業中,只有73%表示這一條得到落實。(其他如人事管理、投資、勞動用工等權,落實不到一半。進出口權則不到三成落實。)(註四)

「……《條例》實施以來,各種名目繁多的攤派行為並沒有因此而減少。現在的攤派已由過去的公開攤派錢物,轉向了所謂『合法化』的『有償報告』等新名目。攤派的面也越來越廣,上至各級政府,下到街道辦事處,既有與企業直接有關的水、電、煤、等供應部門,又有與企業生產無直接關係的文教、公安、衛生、城建等部門。……有時街道居委會或派出所要裝修辦公室,購買汽車、大哥大,轄區內的企業就要各作貢獻,數目少則幾千,多則上萬元。據對石家莊市廿一家大中型企業的保守統計,攤派拿走企業留利的53%……企業敢怒不敢言,就在於企業拒絕攤派的結果往往是『一把贏,把把輸』;拒絕一次,吃虧十次;」(注五)比方說,如果企業膽敢拒絕電力部門的攤派,「電老虎」可以以隨時關掉電源。

各級官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已經達到離心離德的程度。之所以如此,因為每一個官員都知道他們這樣做絕少會因此受處罰。倘若有誰真個如此不幸竟然被追究,那只是因為後台不夠硬吧了。這種官僚政治的邏輯,自然只會鼓勵而不能約束官員的違法亂紀行為——只要找到後台便行。

破產有利誰?

正因為這樣,任何一種改革措施一旦實行起來,便一定走樣。在這個情況下,怎麼能保證「公司化」的改革又會例外呢﹖雖然這個名稱是最近才廣泛採用,但是這個政策其實已經實施多年了,那就是股份制改革。事實證明搞股份公司和股票上市,同樣沒有達到預計的目的——即政企分開,反倒方便了各級官員大搞關係股、人情股,肆無忌憚地化公為私。倘若果然有哪一個股份企業享有相當自主權,那多份是因為企業「領導」有一個挺硬的後台而已。

至於大搞破產,你以為就能做到汰弱留強嗎﹖不如說是讓官僚多一條發財途徑吧。

按照現行法律,國企法人資格的喪失,可以有兩個途徑,一個是破產,一個是被兼併。然而,有關部門都趁機揩油,「雁過拔毛」,收取巨額的破產財產管理費、訴訟費與及其他費用;付清費用後,「真正的債權人幾乎不能清償什麼了。這麼一算,大家都望破卻步了。與其把資產送給法院,歸還國家,不如維持現生產」,「從企業破產中獲益最大的是法院。」(注六)

兼併的情況也絕不好些:

「目前中國企業要依法研究兼併手續,須經過多個部門審批,每個關口都要收費,包括國工部門代收房地產出讓金百份之廿一,國土部門收土地管理費百份之三,國土評估費百份之三,國資部門收國資評估費百份之六,稅務局收營業稅百份之五點五……共計千多項收費。累計收費總額,低的佔兼併資產額的百份之四十,高的佔到百份之五十多。」

「應當指出的是,無論是法院等收的破產費還是各官僚部門收的『買路錢』除大部份繳入國庫外,多數屬於部門自立名目、自我加碼收的『小金庫』,這些錢的去向,大部是獎金、福利、小車、住房、出國、遊山玩水等。」(註七)

試問,有官如此,企業又怎可能不大虧特虧呢﹖有報道說,企業依法可取得的利潤留成,有九成給上級企業收走。這個說法是否完全無訛,那很難說,但是其數額一定不少。最近國企之所以虧損突增,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各級地方政府為了彌補新稅制所造成的對地方官僚不利的財政缺口,竟然向企業預徵明年稅款,使企業更難生存,而更荒唐的是中央對此完全一味姑息。中央有多大責任?

那麼,中央官僚的罪責是否僅限於姑息下面各級官員死抓住企業不放,因而造成企業虧損呢﹖不。企業效益低下的現象並不是「改革開放」之後才產生的,而是從五十年代起便已出現。中央過去實行的那種官僚集權的「計劃經濟」,再加上歷年不息的政治運動(「政治掛帥」;反對經濟核算),不僅造成企業本身嚴重的管理不善,而且更重要的,是把整個國民經濟弄得一塌糊塗,多個經濟部門之間嚴重的發展不平衡(農業及基礎工業、能源、教育、科研等嚴重落後)。「改革開放」既然是在這個宏觀局面下開始的,那麼,即使企業獲得了自主權,也不容易扭虧為盈,因為經濟增長,瓶頸部門的價格水平就會暴升,增加了企業成本。尤其要指出,「改革開放」不僅沒有改善這種結構失衡,反而使之更惡化。強調放權和市場化,使地方各級政府取得了巨量投資權,於是在維護本地官僚利益的前提下,大力發展利潤高的加工工業,結果使加工工業嚴重投資過剩,而短缺部門更短缺;為爭奪短缺原料而造成的「棉花大戰」、「蠶繭大戰」等時有所聞。到了現在,由於投資過剩而造成工廠開工不足、設備閒置、貨物積壓的現象日益嚴重——這也是最近國企虧損加劇的原因之一。

經理廠長化公為私

但是,不要以為只有政府官員才敲詐勒索企業,更不要以為經常抱怨官員攤派的廠長經理就代表「正義的朋友」。恰恰相反,企業中的黨委、廠長或經理之貪污舞弊、假公濟私,正正是企業虧損的另一個主要原因之一。八十年代以來普遍實行由廠長承包企業,他們就是利用這點權力去化公為私。有人指責他們:

「有的企業,給他們人事權,他們可能只顧安排親友,而不顧企業素質;給了他們分配權,他們可能只顧多分獎金,而不顧企業長遠發展,給了他們外貿權,他們可能只顧出國遊玩,而不顧企業需要,等等。」(註八)

有些企業表面上虧損,其實是盈利,只是利潤被廠長們私分吧了。私分的方式,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合法的途徑包括:打著與其他企業聯營的旗號,投資於其他企業,盈利卻以「聯營企業共留成發展」為理由而保留在對方企業,實際供自己揮霍。又如把盈利轉到投資非生產性建設,如蓋樓堂館所、泳池等。又或借回扣刮龍,總之層出不窮。至於非法手段,就更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從做假帳到亂集資,從賤價賣出企業資產及貨物到非法炒外匯都有。怪不得一面是國企虧損,而另一面廠長們卻紛紛發家致富了。人們於是謔稱之為「廟窮和尚富」。所以俗語有云:

「一類人是公僕,高高在上享清福;二類人作官倒,投機倒把有人保;三類人搞承包,吃喝嫖賭全報銷。」

中共的辯護士努力要人們要相信,十五年來不斷搞什麼利得稅、承包制,卻始終不能實現政企分開,「工人躺在企業身上吃大鍋飯,企業躺在國家身上吃大鍋飯」的局面始終不變,是因為這些改革不徹底;要有徹底改革就要劃分國家與企業的產權。

經濟原因還是政治原因?

把十五年來的國企改革失敗的原因簡單歸咎於純粹經濟原因,尤其簡單歸咎於各種經濟原因中的產權不明確的原因,是完全不能服人的。這種解釋暗含了一個前提,即:十五年來各種政企分開的改革措施都試過了,但結果都不成功,所以非要進行徹底劃分開政府和企業的財產不可。然而,事實決非如此簡單。實際情況是:過去有關放權給企業的政策,從來都沒有真正落實過,所以談不到「都試過了」,更談不到要這些政策本身負起改革失敗的全部責任。甚至可以說,改革之所以失敗,部份是否正正由於政策得不到落實所至,至少是值得研究的。

自一九八四年以來,尤其自一九九二年頒布的《全民所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來,政府明文規定的國企自主權已經很大,從投資、生產到分配,從人、財、物到產、供、銷,都有很大權力。按照這種設計,已經談不到政企不分了。但為什麼還是失敗呢﹖那就是因為各級官僚從中阻梗,拒不落實政策。鄧小平在八十年代就說過:「你放權,他收權,怎麼辦﹖」到了九十年代情況依然如此。自然,同八十年初相比,現在的企業的自主權總是大了而不是小了,但是同文件上所規定的,相距仍然很遠。中央雖然三令五申,批評各級官員「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但是,從來沒有任何成效。連自己的政令也無法落實,各級官員可以有法不依,違法不究——這同「產權不明確」有何關係﹖這明明是政治問題,不單是經濟問題。明明是沒有法治,明明是官員腐爛濫權,明明是「禮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的姑息養奸的問題,明明是各級官員假公濟私,死抱權力不放的問題,而中共的御用文人卻不著一字,輕輕化解到「產權不明確」的五里霧中,其目的不過是掩飾自己的罪責,掩飾自己十五年改革越改越壞的事實吧了。明明是自己無法貫徹自己的政策而令到企業虧損日多,到最後不僅沒有負起責任,連學一下封建皇帝「下詔罪已」也不肯,反而簡單一句「虧損企業都要破產」,一股腦兒要全國職工負起中共無能的惡果(據報將有千萬工人被開除),這又是否公平﹖

「改革」越深化,官僚的無法無天行徑就更駭人聽聞。既然如此,怎能令人相信那些官僚會真正尊重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怎能令人相信那些廠長經理會真正在守法前提下拼命賺錢﹖所以,可以相信,這次新的公司化改革,多份不能達到原訂目標,實現政企分開。只有一點是多份可以落實的,那就是;開除工人。

不論公司化的改革本身對不對,總之,再好的政策交由中共去實行,都一定會走樣變質。畢竟,中共已經空前腐爛了。官僚為什麼可以有法不依,因為他們違法不究,而且上下級之間都只是互相利用,互相維護。

有句順口溜這樣說:

「下級哄上級,一級哄一級,上不封頂。上級吃下級,一級吃一級,下不保底。」

政治民主是前提

法治的缺如,官僚之橫行,分析到底是因為政治體制上的缺陷,是因為沒有民主監督,而不是純粹的經濟原因,尤其不是純粹的產權原因。一味拿產權來模糊更根本的政治原因,不過是那種只搞經濟改革,不搞政治改革的鄧小平路線的邏輯延伸吧了。而這種改革路線,根本就是方便官僚一面掩住人民咀吧,一面化公為私吧了。


註一:《解開改革的聯立方程——論配套改革》,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北京,1992年,頁34

註二:《產權:國有企業改革與國有資產監管》,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北京,1993年,頁4445

註三:同上,頁47

註四:同上,頁92

註五:同上,頁34

註六:《國有企業難求「安樂死」》,周聞道,信報,九四年七月廿五日。

註七:同上。

註八:同註一,頁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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