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述之
《新苗》第28期,1994年3月
無線電視買了《毛澤東——中國最後一個皇帝》一片,至今仍未播放,受到多個團體與市民的非議,指責它自我約束、自我審查、利用商業壟斷而剝奪市民的知情權、違反了新聞自由的原則、侵犯了香港市民的資訊權利。這些均是事實,無線通通無以有理地反駁。
人們要求無線本著良心,應負起滿足市民知情權的責任時,卻忽略了另一方面的事實,無線是一家商業機構,它存在的最重要目的是牟取利潤,而不是要維護新聞自由、或保障香港人的知情權。在香港電台一個給市民發表意見的節目「九十年代」中,一個聽眾很直接地指出了:無線與大陸華南地區有很多生意往來,他們怎會願意失去那些賺錢機會!
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傳媒,假如它們是商業機構、或要靠商業廣告等維持,定會進行不同形式的自我審查,以免得罪「米飯班主」。
很多人認為這是自由社會,只要人民也可以自由競爭,就符合自由平等的原則。但在資本主義世界裡,在經營傳媒的競爭中,對於普羅大眾而言,既不自由,亦不平等。筆者並沒有資料指出在香港經營有規模傳媒機構所費多少。但年前,法國公營的電視台私有化,招標承辦,全國有五千四百萬人合資格投標,但結果只有兩人競投,因為經營電視台的成本是以億元計!
在現存的制度下,只有大資本家、大財團(包括政府)及能迎合商業客戶的機構才能長期經營一家有規模的傳媒。「新聞自由」是他們的掌中物,而非普羅大眾所能享用。
就算某些傳媒是公營(如香港電台),只要它是由非真正民主的政府控制,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它都不可能維護新聞自由,因為它要聽命於另一類「米飯班主」,作為他們的喉舌。(例如多年前爆發福克蘭群島戰爭時,英國政府就直接檢查在其特遣艦隊上採訪的記者發回英國的所有稿件。)
若要全體人民都能享有實際的而非單單形式上的新聞自由、就至少要開放電台、電視台及報刊等給人民免費使用。例如凡有五萬人以上支持的政黨、團體可以免費辦日報,五千以上的可辦週刊,一千以上的可辦雙週刊,而超過五十個成員的團體,也應可在某些刊物中佔有專欄。(當然這並不排除私人可自行辦小報。)又假如有一群人希望表達某些意見,只要他們搜集到一個特定數目的簽名,他們的意見應可在報章上免費刊登。其實一些奉行改良資本主義的國家也已有類似做法。在瑞典,假如某刊物全年訂戶平均超過二千人,便可在那年得到約一百五十萬元的資助。
在傳媒的管理方面,它們不應受中央、地方政府或傳媒工作者單獨控制,而應該由人民代表及新聞工作者共同參與管理。至於辦報的費用,應由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決定。
以上只探索了爭取新聞自由的一個方向,很多問題並沒有涉及。但假如我們要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單單要求傳媒企業在個別問題上作點丁兒讓步是絕不足夠的。
九四年二月
分類:第28期